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征集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京文资发〔2016〕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奖励是指对已完成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进行资金奖励。
第三条 申报项目应在申报时已全部完工,在开发新型文化资源、培育文化品牌、扩大文化市场规模、推动文化创新、创意产业园区升级发展和促进文化“走出去”等方面具有带动性与示范性。
第四条 申请项目奖励支持的,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总投资高于1000万元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申报项目总投资不高于1000万元的,申报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标准。(注:文化创意类中小企业的一般标准为员工人数在300人以下或最近一年企业营业额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
第五条 项目单位在通过初审后,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详细资料(每年可根据情况调整)至各区受理单位,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二)项目基本情况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三)《北京市XX年度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整版)(加盖公章);
(四)项目申报承诺书(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联合申报还需提供联合申报协议(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五)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上一年度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按时间顺序排列的缴税明细汇总表;
4.项目总投资明细表(要求与申报系统中一致,加盖公章,如有信息变更,请将变更内容进行专项说明并加盖公章,附在此表之后);
5.对应已完成投资明细表内各单项支出,提供有关证明性材料(包括合同和发票等的复印件),并按照明细科目顺序进行排列,同一明细科目中,合同和发票请按照金额从大到小进行排序;
6.项目涉及到的前置审批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不涉及,出具不涉及项目前置审批的声明(加盖公章);
7.项目现场照片(至少2张);
8.项目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最近两个年度申报单位审计报告及财务状况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10.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已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要求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六条 资金支持总体原则: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0%,且不超过申报单位的申请额度。其中,申报项目核定总投资高于1000万元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申报项目核定总投资不高于1000万元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申报项目核定总投资高于1000万元的,按照以下标准测算支持额:以行业奖励类支持总金额为基数,以项目核定投资金额、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净资产、上一年度纳税额和专家打分情况等为权重指标。分别设定项目核定投资金额权重为50%,净资产权重10%,纳税额权重20%,专家打分情况权重20%(见表1)。按照净资产数额分档设定净资产指数(见表2)。
表1 参考因素及权重
行业内每个项目支持额度可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奖励资金额度=
其中,S为本行业奖励类拟支持资金总额;Ai为某个项目核定总投资金额,∑A为行业内全部奖励类项目核定总投资金额的汇总值;Bi为某个项目单位上一年度的净资产指数,∑B为行业内全部(奖励类)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净资产指数的汇总值; Ci为某个项目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额,∑C为行业内全部(奖励类)项目单位上一年度纳税额的汇总值; Ei为某个项目专家评分,∑E为某个行业所有(奖励类)项目的专家评分总和。
表2 净资产指数表
第八条 申报项目核定总投资不高于1000万元的,按照以下标准测算支持额:以行业奖励类支持总金额为基数,以项目核定投资金额、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净资产、上一年度纳税额、企业成长性和专家打分情况等为权重指标。分别设定项目核定投资金额权重为50%,纳税额权重10%,企业成长性权重20%,专家打分情况权重20%(见表3)。按照近两年企业营业收入增长情况设定中小企业成长性指数(见表4)。
表3 参考因素及权重
行业内每个项目支持额度可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奖励资金额度=
其中,S为本行业奖励类拟支持资金总额; Ai为某个项目核定总投资金额,∑A为行业内全部(奖励类)项目核定总投资金额的汇总值; Ci为某个项目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额,∑C为行业内全部(奖励类)项目单位上一年度纳税额的汇总值; Di为某个申报企业成长性指数;∑D 为行业内所有(奖励类)项目的企业成长性指数总和; Ei为某个项目专家评分,∑E为某个行业所有(奖励类)项目的专家评分总和。
表4 中小企业成长性指数表
第九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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