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征集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京文资发〔2016〕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境内上市是指在沪市、深市的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等公开上市;所称境外上市是指在港交所、纽交所、纳斯达克及其他国家的交易所公开上市;所称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所称并购是指纳入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管理,或通过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实施的兼并收购。
第三条 申请上市、挂牌和并购奖励的文化创意企业,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上市、挂牌奖励的文化创意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和主要工作地在北京市;
2.申请上市奖励的企业已完成境内、境外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3.申请挂牌奖励的企业已完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并购奖励的文化创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地和主要工作地在北京市;
2.申请企业为并购方;
3.申请企业为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或通过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实施兼并收购的其他文化创意企业;
4.申请企业已完成并购后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事项,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上市、挂牌和并购的奖励标准:
(一)上市、挂牌奖励标准:
1.境内上市奖励:每家企业奖励100万元;
2.境外上市奖励:每家企业奖励100万元;
3.挂牌奖励:每家企业奖励60万元。
(二)并购奖励标准:
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财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用,根据并购类型、并购涉及的交易额给予一定奖励。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发生多个并购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境内并购: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奖励实际发生费用的50%,对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实际发生费用的60%,对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境外并购: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奖励实际发生费用的60%,对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实际发生费用的70%,对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五条 项目单位在通过初审后,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详细资料(每年可根据情况调整)至各区受理单位,包括:
(一)申请上市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基本信息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2.项目基本情况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3.项目申报承诺书(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或相应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7.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已批准企业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8.最近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状况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9.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或上年度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0.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申请挂牌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基本信息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2.项目基本情况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3.项目申报承诺书(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企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复印件(加盖公章);
8.最近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状况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9.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或上年度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0.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申请并购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基本信息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2.项目基本情况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3.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复印件,或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7.工商注册变更材料,及其他证明并购事件发生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8.企业并购费用明细表(加盖公章),对应明细表中明细支出科目顺序排列的费用支出证明材料(合同、发票复印件等);
9.最近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状况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10.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或上年度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1.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六条 本细则第五条材料中,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已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要求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七条 申请上市、挂牌和并购奖励的文化创意企业,应当在成功上市、挂牌或并购工作完成后两年内向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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